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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据和举证责任
[作者]:admin [来源]:互联网 [时间]:2006-02-17
    1、举证责任
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,这就是“谁主张谁举证”的原则。 因为人民法院裁决是非, 依据的就是证据和法律。所以要想打赢“官司”,无论原 告还是被告,都要有充足的证据,一切靠证据说话。
  2、证据种类
  证据有以下七种
  (一)书证;
  (二)物证;
  (三)视听资料;
  (四)证人证言;
  (五)当事人的陈述;
  (六)鉴定结论;
  (七)勘验笔录。
  3、证据应在法庭出示
  民事诉讼法规定,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,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。但对涉及国 家秘密、 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证据应当保密,需要在法庭出示的,不得在公开开 庭时出示。
  4、专门问题,需要专门机关作鉴定
 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, 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;没有法 定鉴定部门的,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。
  5、证据保全
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, 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保全证据,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。
  6、证据的收集要合法
  不能以非法手段搜集证据, 以非法手段搜集的证据法律不予承认,所以也起不 到证据的作用。
责任编辑: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